(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践中,为了规避复杂征收程序,加快集体土地征收进程,常常出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情形。对于此类行为,村民如果不服,给如何寻求救济?
案情简介
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将A社区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请示,A社区两委、村民组长会议决议通过A社区进行村庄改造。村全体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区政府上报了该补偿方案,市政府审查通过。B公司竞拍取得A社区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获得土地证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闫某因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的土地便在此次旧村改造的范围内。闫某认为区政府强行征占其承包的土地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裁判观点不一。
观点一: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所以村委会通过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其依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观点二:村委会作为征收主体或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实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中,我们主要从“文由谁发”“地随谁姓”“钱由谁出”“房由谁拆”四个角度入手,如果征收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补偿资金的实际支付主体、最终的用地主体或受益主体以及实际的征收实施主体均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则应当认定该行为超出了村民自治行为的范围,有逃避征地批准法定程序之嫌,相关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