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标准是什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等因素,在一句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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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如果是地方主管部门已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而因房屋被征收人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或领取补偿款,则不满足该条件。
(2)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而造成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房屋必须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可通过查询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得知。
根据法律的规定,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征收决定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是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关键要件之一。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有政府及其以上行政单位启动征收拆迁项目。
除此之外,任何私人盈利的征收拆迁都是不符合征收拆迁目的地,被拆迁人可以进行维权。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一些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行为,另外,也要注意区分“公共利益”的范围。目前,“公共利益”范围的限定,在法律上也还没有完全得到具体的确定,因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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