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担保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双方有所不同:
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主要就是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权。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因而其于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担保权,以保障其债权受偿。当然,由于担保权的标的不同,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以保障其债权受偿的方式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2.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义务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方式清偿担保权人的债权的义务。担保义务又称为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可以为有限责任,也可以为无限责任。担保责任的具体范围,得由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约定,但若无相反的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为无限责任,而在物的担保则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度。
二、
担保合同的特征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相对独立性
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三、
担保合同的内容
担保合同的内容根据担保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等内容。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可以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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